市场监管总局今日(4月23日)发布关于《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企业登记暂行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。
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,为维护公司登记权威性和严肃性,有效遏制公司登记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,通过以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行为,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,根据《行政许可法》《公司法》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《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企业登记暂行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,《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暂行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中,“冒用身份”“冒名登记”是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,是指未经被冒用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,在公司登记注册申请材料中使用其身份证件或伪造其签字,或以被冒用人名义通过互联网进行申请,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、备案的行为。
登记机关受理被冒用人反映后,应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以下简称“公示系统”)向社会公示。公示内容包括被冒用人主张的冒名登记时间、所涉及的登记或备案事项、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。公示期限为6个月。公示期内调查终结并作出调查结论的,终止公示,保留记录。
对于符合五个条件的情形,登记机关作出撤销公司登记、备案的决定,具体包括:经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的;公司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,相关人员无法联系或不配合调查,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对撤销登记、备案提出异议,或对反映针对的公司主张权利的;人民法院生效判决、裁定已认定冒名登记事实的;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关配合的;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撤销登记、备案的情形。
存在八个种情况登记机关作出不予撤销公司登记、备案的决定,具体情形包括: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在该次登记、备案时知情,或事后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予以追认的;冒名登记涉及公司股权争议,各方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;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对撤销登记、备案提出异议,经调查基本属实的;利害关系人主张反映所涉及的公司涉诉,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、裁定或生效判决、裁定尚未执行完毕的;税务、公安、金融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,不同意撤销登记、备案的;公司已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主动纠正冒名登记行为的;撤销公司登记、备案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;其他依法依规不应撤销登记、备案的情形。
据悉,公众可在2019年4月28日前,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jgjzdc@163.com或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(邮编100820),或者通过传真发送:010-88650753反映意见。
文/北京青年报记者 蔺丽爽
本页标题:今日谈公安备案:市场监管总局:《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企业登记暂行办法》征求意见(市场监管总局撤销身份证被冒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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